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票,230,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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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吳峯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俊佳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已出境,請據實查報其國外之送達地址。如國外之送達處所不明,請一併具狀表明,並向本院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於國外處所「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日期。

(聲請狀所載屆期提示日期經查相對人出境中,未在國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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