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票,231,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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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張哲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傳中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金額並具狀更正之。(依台端所提補正狀,相對人已有部分還款,請求金額應扣除相對人已還款之金額。

即聲請事項加註:及其中○○○元自112年11月15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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