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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簡正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瑋鈺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瑋鈺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於民國113年6月7日經授商字第11331919110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坤邦(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弄00號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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