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票,248,2024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徐鴻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洪嘉衛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