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票,250,2024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廖孟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孟楦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孟楦(住南投縣○○鎮○○里○○街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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