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票,271,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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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王安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魏士硯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之日期。

(本票到期日未載,聲請狀載到期日提示,日期不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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