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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張友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佑宗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之利率並具狀補正。(聲請狀聲請事項欄位利率漏載)
二、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之日期。
(聲請狀聲請事項欄位及附表均漏載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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