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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李羅翠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徐朝勇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三、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之日期(因所提本票影本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無記載到期日,聲請狀附表所載提示日早於發票日,為無效提示)
四、陳報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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