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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張鈺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潘柏芳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潘柏芳(住南投縣○○鎮○○街000巷00弄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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