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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陳寶玉
相 對 人 陳俊良
劉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曉玲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陳俊良簽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曉玲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票、相對人陳俊良簽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如附表所示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附表本票係由相對人各自簽發,故程序費用毋庸連帶負擔,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 示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據號碼 1 111年11月15日 140,000元 未載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6日 WG0000000 2 111年11月24日 100,000元 未載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1月25日 WG0000000 3 111年8月19日 80,000元 未載 111年8月19日 111年8月20日 WG0000000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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