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票,8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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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張秋蓉
相 對 人 游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均已屆期,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如附表所示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001 90年5月8日 2,000,000元 90年6月8日 90年6月8日 CH269876 002 90年5月8日 3,000,000元 90年7月8日 90年7月8日 CH269877 003 90年5月8日 4,000,000元 90年8月8日 90年8月8日 CH269886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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