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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潘仲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常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鄉○○路000號)於112年4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李常泰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李常泰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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