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啟行
相 對 人 陳學億
林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75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埔簡字第236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計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50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