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8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聲,92,20240823,2 快速前往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92號異議人即相對人孫建福上列異議人與聲請人孫維成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4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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