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調,100,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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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劉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武雄等人間給付通行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於事實理由欄內記載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通行費等語,然調解聲明欄卻未載明,請聲請人補正正確之聲明,並於補正正確之聲明後,依據請求通行費之總金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

二、聲請人應提出南投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

三、聲請人應提出曾湖(歿)、蕭源炎(歿)、蕭源鑫(歿)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函,並補正相對人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聲請人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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