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家繼訴,13,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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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黃光沛

被 告 黃光杰


黃立中

法定代理人 李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64元,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3年2月16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收受而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此亦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則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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