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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17號
原 告 石嘉蘋 住新竹縣○○市○○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郭浩恩律師
上列原告石嘉蘋與被告石麗惠、石麗淑、石詠心等間就被繼承人石黃玉里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係屬財產權訴訟,而被繼承人石黃玉里所遺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價額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原告主張之金額,總計為45,534,323元,再依其應繼分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為755,721元(計算式:45,534,323×1/6=755,720.5,元以下四捨五入),即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5,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8,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訴訟代理人如有特別代理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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