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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林伯勳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素華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法補正繳納本件裁判費用。
經查,據原告起訴狀所載其訴之聲明第1、2項記載:「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林伯勳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素華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法補正繳納本件裁判費用。
經查,據原告起訴狀所載其訴之聲明第1、2項記載:「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