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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黃玉麟
上列原告黃玉麟與被告黃麗華、黃睿紘、黃聖曜、黃俊程、黃俊達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係欲分割被繼承人劉月嬌所遺遺產,核屬家事訴訟事件。
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且有下列未明之事項,致本院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命原告於補正下列事項併查報訴訟標的金(價)額,以確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俟補正後,原告仍須依其主張繼承或可取得訴之利益,依法計算並繳納本件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訴狀所列訴之聲明僅記載:「 原告黃玉麟為被繼承人支付喪葬費者,喪葬費用應屬繼承費用,請求由遺產中支付新臺幣225,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