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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孫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應具狀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人孫建福固以「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起訴,惟綜觀其訴狀所載,似係為請求相對人孫維成返還代墊扶養費之家事非訟事件。
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1萬元,然聲明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致本院尚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茲命聲請人應於上開補正後,依其主張可取得之利益,依法計算並繳納本件聲請費。
㈡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本件受扶養權利人究為何人,其等生前最後之住、居所(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並陳明本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及本院具有管轄權之理由。
㈢聲請人應提出前項受扶養權利人之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㈣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請求權基礎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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