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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蔡正根
法定代理人 蔡瓊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請求許可處分之標的(即欲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之不動產)為何?㈡前項不動產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以上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資料均勿遮掩)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㈢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須已辦妥監護宣告登記,且記事欄均勿省略)。
㈣聲請人每月之醫療、照護費用明細及單據。
三、聲請人亦應於補正前項同時,具狀說明本件許可處分對受監護宣告人蔡正根而言有何利益,並應檢附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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