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家補,37,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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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韻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炳光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應受監護宣告人陳炳光「四親等」內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無須再提出)。

㈡會同開具應受監護宣告人陳炳光財產清冊之人不得與監護人為同一人,聲請人應另陳報一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說明該人選適任之原因,且提出該人選親自出具之願任「同意書」。

㈢提出由聲請人、關係人陳松穎出具其等「親自」簽名同意關係人邱瓊雪擔任監護人,及同意上開所陳報之人選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以及該人選所出具之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炳光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炳光過往與現在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炳光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炳光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㈣目前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炳光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㈤關係人邱瓊雪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炳光與關係人邱瓊雪互動情形如何? ㈦請求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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