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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李致泓
曾宇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李毅呈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應受輔助宣告人李毅呈「四親等」內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無須再提出)。
㈡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李毅呈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㈠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李毅呈過往與現在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李毅呈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輔助?㈢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李毅呈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㈣目前管理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李毅呈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㈤聲請人李致泓、曾宇玟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㈥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李毅呈與聲請人李致泓、曾宇玟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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