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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莊峯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莊國欽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由關係人莊謦瑜親自出具之願任「同意書」及其他最近親屬同意其擔任該職務之同意書。
㈡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國欽之四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國欽之最近親屬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關係人莊謦瑜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國欽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國欽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國欽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國欽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國欽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㈥目前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國欽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㈦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國欽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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