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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5號
原 告 白瑞隆
訴訟代理人 蕭富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汪放、白瑞賓、白麗娟、白麗華間就被繼承人白金來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係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其因本件分割遺產可取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821,1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或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僅就部分特定遺產為分割之證明;
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本件原告起訴未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應補正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或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僅就部分特定遺產為分割之證明(據原告113年2月19日家事補正狀,以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13年2月17日投營字第1132900056號、臺灣銀行南投分行113年2月15日南投營密字第11300005521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1日遠銀詢字第1130000415號等函覆檢附資料所載,被繼承人應另遺有存款,而原告起訴並未列入本件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如未補正,本院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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