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家補,46,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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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6號
原 告 李呂季珍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林盟仁律師
複代理人 王琦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健誌、呂建明間就被繼承人許秀菊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係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其因本件分割遺產可取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19,376元【計算式:(100,000+616+7,609+114,391+135,512)÷3】,即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1,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就本件被告呂健誌均誤載為呂建誌,應一併更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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