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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李坤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李王碧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目前居住於南投縣傑瑞老人安養中心或居住於南投縣境內之證明。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之四親等內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
含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之配偶),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㈦建議之監護人其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與建議之監護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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