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家補,49,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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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江孟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江寬生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江寬生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㈡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江寬生親屬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江寬生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江寬生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江寬生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江寬生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江寬生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㈦聲請人之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江寬生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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