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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簡文淵
相 對 人 簡倉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簡倉水之住所係於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應專屬上開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程序上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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