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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黃婉婷 住○○市○○區○○路00巷0號2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進德、侯𠖲蓮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
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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