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春琪
代 理 人 賴淑惠律師
相 對 人 李春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3年度補字第7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但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起訴暨訴訟救助聲請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為證,並經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補字第7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該卷內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可參,復觀諸聲請人於前開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尚須經調查辯論,始知其是否有理,難謂顯無勝訴之望;
本件亦查無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顯無理由之情形。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