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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鄭淑文
相 對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聲請人目前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113年度補字90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卷宗後,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認其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核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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