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聲,11,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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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魯丞恩
魯守盛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相 對 人 李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4萬2,146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2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

且其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不當所應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即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

而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應可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且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

故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額所能取得之利息。

再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依年息5%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

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應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賠償標準。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12年4月27日投院揚112司執德字第5347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名稱: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2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拍賣聲請人魯丞恩名下所有坐落在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5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226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然聲請人對於有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與相對人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及相對人有交付新臺幣(下同)81萬元之借款等節,均予否認。

相對人自不得持系爭執行名義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倘系爭執行事件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將來恐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又聲請人無力負擔高額擔保金,請裁定免供擔保於前述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訴字第13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前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2,875元(即81萬元及自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利息計算至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執行日前一日即113年1月14日】),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受之可能損失,應係其上開執行債權額未能即時受償期間所生之利息損害。

又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87萬2,523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則該案審理期間約需3年4個月,即40個月,其債權額按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未能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失約為14萬2,146元(計算式:85萬2,875元×5%÷12月×40月=14萬2,146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是本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應以14萬2,146元為適當。

㈢至聲請人有無資力提供擔保金,核與命供擔保數額之酌定標準無涉,且聲請人關於實體上之主張究竟有無理由尚待審理,相對人既然承擔上開所述停止執行期間利息損害之風險,此階段若無命聲請人就此期間提供擔保金,恐有不公。

況本件聲請人尚有資力委託律師提起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應非全無資力之人,命聲請人提供擔保金並無不妥。

㈣綜上,本院認聲請人以14萬2,146元供擔保後,得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本票附表;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編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1 魯承恩 魯守盛 111年11月4日 810,000元 未載 TH00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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