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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迪寶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倫
聲 請 人 張郭亭婷(原名:張郭凱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金澤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1號),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1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1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又聲請人已敘明因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行訊問證人謝婉妤程序,為確認謝婉妤該期日陳述之內容,以作為言詞辯論之準備,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錄音光碟。
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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