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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麗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邱淑桃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5號返還寄託物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閱覽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5號返還寄託物事件(下稱本案)之卷證資料後,為核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所為之錄音及筆錄記載有無缺漏或誤載之情,爰聲請交付113年1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為本案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113年1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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