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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1號
原 告 林義竣
訴訟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被 告 黃文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7,426元,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查該等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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