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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蔡興諺
被告黃愛
詹玉琴
詹蓮菊
詹欣雅
詹秋麗
詹美音
詹雅筑
詹景勝
詹淑宇
詹雅任
詹雅雯
詹欣雅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3年8月8日具狀撤回起訴等語,依前開規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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