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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杜秀鑾
被 告 詹開慧
詹慧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借款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萬3,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533元未據原告繳納,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9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5頁)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本院卷第37、39至47頁)在卷足佐,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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