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重訴,43,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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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告許韋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2,904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於113年7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佐(本院卷第37、41、45-47頁)。依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順福
   法官葛耀陽
   法官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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