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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李進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李進合 元大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2年12月5日 39,800元 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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