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除,18,2024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代 理 人 林昱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大薪鐵材加工部 潘昆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112年12月10日 143,627元 YM0000000 2 大薪鐵材加工部 潘昆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112年12月5日 300,000元 Y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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