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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邱杏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張淑萍 草屯鎮農會 112年11月8日 30,600元 FA0000000 2 張淑萍 草屯鎮農會 112年10月8日 31,745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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