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除,21,2024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啟行
代 理 人 林忠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本票附表: 113年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1 卓文祝卓文吉張献章 75年4月8日 75年10月8日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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