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除,22,2024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凱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代 理 人 陳芳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謝明哲 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3年1月31日 13,010元 QN0000000 2 沈黃月華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31日 6,200元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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