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除,24,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聲請人東翔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振益
代理人張庭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總福營造有限公司
魏瑞德
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2年5月13日
189,000元
RD0000000
 2
廣佶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112年4月29日
84,000元
A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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