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除,27,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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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黃華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黃怡菁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112年11月30日
34,039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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