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黃華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 |||||
編號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1 | 黃怡菁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 112年11月30日 | 34,039元 | AK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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