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除,28,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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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請人李清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證 券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4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5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6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7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8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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