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請人李清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股票附表 | |||||
編號 | 發行公司 | 證 券 號 碼 | 種類 | 張數 | 股數 |
001 |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079ND0000000-0 | 股票 | 1 | 1000 |
002 |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079ND0000000-0 | 股票 | 1 | 1000 |
003 |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079ND0000000-0 | 股票 | 1 | 1000 |
004 |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079ND0000000-0 | 股票 | 1 | 1000 |
005 |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079ND0000000-0 | 股票 | 1 | 1000 |
006 |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079ND0000000-0 | 股票 | 1 | 1000 |
007 |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079ND0000000-0 | 股票 | 1 | 1000 |
008 |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079ND0000000-0 | 股票 |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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