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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坐落南投縣埔里鎮○○段第八00之四九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南投縣埔里鎮○○路五九巷二弄二十六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奇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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