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89,重訴,102,2001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奇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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