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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林美辰即林美慧
乙○○即鄭為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契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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